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
為規范中央廚房許可工作,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的相關規定,以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受理中央廚房許可申請,開展中央廚房許可審查時,應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總則中相關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執行。
二、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中央廚房,已取得各類食品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照《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規定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各地要及時總結中央廚房許可審查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